作品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 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采用什么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 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作品著作權登記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 權利所有權人證明;
(3) 作品樣本;
(4) 作品說明書(闡述作品創作的目的、獨特性及過程)
文學藝術作品登記申請人的范圍:
(1) 作者,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轉讓、承受、繼承等繼受取得著作權的權利人。
文學藝術作品登記范圍: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 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 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下列作品不能申請登記:
(1)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3) 時事新聞;
(4) 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 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